《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六大亮点

浏览: 时间:2019-12-05

2014年初,人社部发布《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该规定的出台,意味着劳务派遣制度终于有了专门的法律条文,企业对劳务派遣制度的适用也将揭开新的一页。《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有辅助性岗位需协商确定、严控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完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机制等诸多亮点。
亮点一 辅助性岗位需协商确定工会拥有发言权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不仅再次重申了劳务派遣岗位的”三性“原则,其中第3款还明确了辅助性岗位的认定程序,即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的讨论,并且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突破性地赋予了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协商确定辅助性工作岗位的权利,包括可以与用工单位协商本单位哪些岗位确定为辅助性岗位、哪些辅助性岗位需要实行劳务派遣用工、辅助性岗位列表是否科学、合法等,解决了辅助性工作岗位在不同企业不同行业可能不同的实践难题,以及解决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如何认定的依据问题,同时进一步加大了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大大遏制了之前辅助性岗位因缺少认定程序和标准而被用工单位所滥用的现象,具有重大立法意义,是《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一大亮点。
亮点二 严控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劳务派遣岗位禁超用工总量10%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在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上做出明确的限定,即: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其中,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
    虽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4条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所占用工总量的比例,但是《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5条也对用工比例限定做了例外规定,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第4条与第25条的规定结合起来,既严格限制了一些用工单位为了自身利益滥用劳务派遣工的情形,又有利于一些特殊行业的发展。
亮点三明确工伤认定主体,保障工伤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首次明确了劳务派遣中工伤认定主体,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亮点四完善退回机制,用工单位不得随意退工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进一步完善了劳务派遣用工中的退回机制,明确了在哪些情况下用工单位可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并且还规定了在被派遣劳动者被退回后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务派遣单位如何安置被退回劳动者的问题,即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而第13条则规定了用工单位不得依据第12条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的情形。《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分别对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被退回、不得被退回的情形以及被退回后的安置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不仅保证了被派遣劳动者不会随意被退回,而且被派遣劳动者被退回后的生活有了明确的保障。
亮点五明确劳动合同解除情形,保障双方单方面解除权。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通过专章的方式明确了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问题,一方面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面还明确了劳务派遣机构单方面解除被退回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情形以及劳动合同终止情形,既保障了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也避免了被退回劳动者故意不接受工作安排而每月领取生活费情形的发生,进而保障了劳务派遣机构的权益。
亮点六 揭露“假外包真派遣”防止劳务派遣异化
    为了避免劳务派遣单位假借服务外包或承揽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需要按照劳务派遣处理,防止了劳务派遣的非法变种。但是,《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没有对什么情况属于用人单位假借承揽、外包名义,实为劳务派遣的情形作出明确的规定,即对假外包与真外包没有明确界定。本来劳务派遣与服务外包以及承揽就极为相似,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其区别,可能会造成司法实践中的混乱与不一。
    实际上,劳务派遣与服务外包或承揽实际上是有区别,劳务派遣过程中用人单位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由后者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而服务外包或承揽,承包方派遣自己的员工完成该承揽业务,被派遣员工的劳动过程由承包方自行管理。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将业务发包给承包方,但是对承包单位劳动者的劳动过程直接进行管理,则应为名义上的“外包”,而实际上为“劳务派遣”。如果《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能够明确界定“假外包真派遣”的范围,则能更好地打击劳务派遣单位假借服务外包或承揽之名行劳务派遣之